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红星一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568892822Q。
法定代表人:杨文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哈密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益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6763239778.
法定代表人:陶宏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市昊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益寿路。
法定代表人:袁江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袁江涛,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昊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袁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4269418元,执行费424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三人新疆海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哈密吉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符合终结执行项下“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应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如果被执行人未能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1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