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红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县。

被告:沧州市静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华商国际大厦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韩学静,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9CH1R4E。

审理经过 原告朱红军与被告沧州市静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豪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静豪房地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房产位于沧县,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沧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因房屋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静豪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静豪房地产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被告沧州市静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晨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东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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