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工程处,营业场所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路8号第2幢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563363198P。
负责人:潘双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承生,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世博大道4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604B。
法定代表人:张育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芹,女,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工程处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闽8601民初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工程处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二工程处以在法院主持下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书,并已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9万元的冻结措施,或解除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卢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巧冰
书 记 员 林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