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周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鹏飞,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费县旭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朱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曹春玲。
被告:济南繁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57号华强电子世界D座2504。
法定代表人:王铖。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审理经过 原告周宇与被告费县旭丰制衣有限公司、济南繁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周宇于2021年8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宇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周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