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穆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穆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罗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仕敖,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穆某1、穆某2、罗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现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已减半收取计595.00元,由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