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满昌,男,汉族,住海城市(付家堡子)*号甲。 委托代理人:李明军,系原告李满昌长子。 委托代理人:李明杨,系原告李满昌次子。 被告:李明安,男,汉族,住海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昌诉被告李明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满昌于2021年9月2日,以原告李满昌伤后时间尚短,无法做伤残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明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满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满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满昌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业辉 审 判 员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张梅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于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