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原告:李文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与李文广系胞兄弟关系。
被告:王付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现住丹东市振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邦,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富、李文广与被告王付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文富、李文广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付堂名下银行存款3万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冀1126财保1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付堂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价值的财产。实际冻结王付堂名下银行存款621.56元。原、被告已经本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李文富、李文广于2020年8月26日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王付堂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冀1126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王付堂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王付堂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