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都匀市万宝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都匀市小围寨马尾坡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1MA6EDW367X。
负责人:王为强。
被告:许登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宋英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匀市万宝钢管租赁站与被告许登达、宋英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匀市万宝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万宝钢管租赁站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匀市万宝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都匀市万宝钢管租赁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