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蕴凯,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马雅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刘澜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苏权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审理经过
原告段蕴凯与被告马雅琳、刘澜舸、苏权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蕴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段蕴凯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顾世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华洋 裁定书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744号 原告:段蕴凯,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马雅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刘澜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苏权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段蕴凯与被告马雅琳、刘澜舸、苏权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蕴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段蕴凯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顾世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