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省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家庄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武守卿,该分理处主任,电话:1528939XXXX。
被告高永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
被告胡福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
被告高喜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
被告孙小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省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家庄乡分理处与被告高永军、胡福霞、高喜军、孙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家庄分理处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永军、胡福霞、高喜军、孙小琴名下的银行账户、公积金、房产、股权等有价物品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高永军、胡福霞、高喜军、孙小琴名下银行账户合计人民币3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告高永军、胡福霞、高喜军、孙小琴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告高永军、胡福霞、高喜军、孙小琴名下的房产,冻结期限为二年。
四、查封被告高永军、胡福霞、高喜军、孙小琴名下的车辆,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