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益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原告:黄东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昌,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关天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益云、黄东照与被告关天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益云、黄东照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天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益云、黄东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两原告支付欠款379881儿;2、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两原告支付利息(以379881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原为房地产中介人员,原告与被告认识于广州,为交往了十多年的朋友,平常也有业务合作。2019年3月28日,被告向两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黄东照、王益云479881元,约定4月30日还清。479881元借款包括:1、2018年8月中旬,被告向两原告提出广州智慧课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遂向原告借款10万元。两原告出于信任,同意借款给被告。2018年8月13日,原告黄东照名下账户转入被告名下账户10万元。2019年2月28日,被告确认该借款。2、其他欠款379881元。①、2017年11月23日,两原告通过王益云名下账户转入被名下账户12万元。2019年2月28日,抵扣两原告应当承担横岗五巷的工地开支79000元,被告确认尚欠款本金41000元未偿还给两原告。②、2017年11月30日,两原告通过王益云名下账户转入被告名下账户15万元。2019年2月28日,抵扣两原告应当承担徐福文的工地开支75000元,被告确认尚欠款本金75000元未偿还给两原告。③、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分五次转账支付,一次现金2万元支付方式,合计支付484000元给被告,2019年2月28日,抵扣两原告应当承担徐碎花工地开支372021元,被告确认尚欠款本金111979元未偿还给两原告。④、2019年2月28日,被告确认至2018年1月24日前南坑租金关天贤欠两原告141902元。2019年3月28日,被告确认上述合计479881元为向两原告的借款,于2019年4月30日还清,并出具借条一张。现被告己故意藏匿,躲避原告追讨借款,截止至本案诉讼提起之日,被告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479881元。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关天贤不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0日,原告关天贤(甲方)、被告黄东照(乙方)、被告王益云(丙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写明,关天贤、黄东照、王益云共同协商投资广州市太和镇大源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南坑)地名,龟岭山,三人共同投资、共同收益及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甲方关天贤将原来占30%的股份分别转让5%给乙方、丙方,股权产权分配为关天贤占20%,黄东照占5%,王益云占5%,合计总投资330万元。关天贤、黄东照、王益云分别在《合伙协议》上的甲方、乙方、丙方处签名确认。2017年5月10日,黄东照、关天贤双方签订一份《口头合同》,该份合同写明:南坑工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股份各占50%,毛坯房720元每平方米,房东每平方1100元,除注明外其余全包。黄东照、关天贤在该份《口头合同》上签名确认。原告庭审中称被告关天贤向其借款10万元及因合伙结算产生欠款379881元,被告立写一份借款金额为479881元的《借条》交原告收执。原告向本院提供一份《借条》,《借条》写明:“关天贤借黄东照、王益云479881元,约定4月30日还清”。被告关天贤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名确认。《借条》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原告庭审中称《借条》中的10万元(已另案起诉)是原告出借给被告关天贤的,其余379881元系被告与原告合伙结算产生的欠款。原告向本院提交转账记录若干份,拟证实原告分别于2017年5月11日、同年11月16日、同年11月23日、同年11月30日、2018年1月4日、2018年2月5日、2018年8月13日向被告关天贤转账12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44000元、100000元。原告同时向本院提交对账单若干份,拟证实关天贤对在投资过程中尚欠租金、支出以及收到原告转账的具体情况。
另查明,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2019年7月16日,王益云、黄东照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关天贤银行存款379881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379881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19)粤1721民初22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关天贤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号),原告为此支出保全费24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原告王益云、黄东照与被告关天贤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兴建广州市太和镇太源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南坑)项目,双方共负盈亏,原、被告之间成立合伙关系。此有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口头合同》、《对账单》、转账记录等予以证实。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合伙款379881元,此有原告提供的《借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结算后未能依约付清尚欠的合伙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379881元及从2019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天贤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关天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合伙款379881元及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王益云、黄东照。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8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合共9418元,由被告关天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