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晓和,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何**,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晓和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银行存款68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何**与案外人谢志惠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