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20年1月8日,乐屋(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乐屋(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债权表。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发出了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公告了债权申报通知,调查了职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核查,已经债权人核查通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情况,债权人对于乐屋(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权表无异议,本院对于乐屋(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次提交的债权表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杨珅等57人劳动债权金额共计586,174.74元;
二、确认上海XX有限公司等19户普通债权金额共计8,282,814.43。(详见所附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债权表(表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一顺位:劳动债权
序号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