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260号院1号楼3层0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2526554R。
法定代表人:孟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公司员工。
被告:高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