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子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告:赖嘉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子倩诉被告赖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子倩,被告赖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五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4日,被告因向原告欠款50000元,立下欠条为证,约定每月偿还5000元至2021年11月30日前还清,多次联系被告,交涉未果,目前已第五个月,一期未还,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赖嘉杰辩称,被告不欠原告钱,被告之前是支付了一万元给原告的,原告还没有给回被告,原告说被告强奸原告,当时没有想那么多就直接写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赖嘉杰于2020年12月24日向原告写下一张《欠条》,注明:“本人赖嘉杰(身份证号码4416251993××××××××)于2020年12月24日欠黄子倩(身份证号码4416221998××××××××)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经双方商定,本人答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全部欠款共50000元整。逾期未还,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因被告未按欠条所约定支付款项给原告,原告诉至本院。庭审时,双方一致确认,因为原告到检察院举报被告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在调解时作为补偿被告写下了一张《欠条》给原告,本案的款项是补偿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复印件,被告提供的《检察院不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及本院开庭笔录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之规定,民间借贷必须具备借贷意思表示及实际的出借行为,本案原告虽主张为民间借贷关系,但双方都确认《欠条》中的款项非借贷款项,双方非借贷关系,故对原告以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主张本案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子倩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黄子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