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原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津市龙门村人,现住河津市怡嘉名居。
被告:原x1(又名阮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阳村乡苍头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鸿戈,山西律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原xx与被告原x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原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从2012年7月11日计算款项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2年7月11日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同意被告原x1共归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5万元,于2021年10月12日之前一次性还清,至此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终结;
二、如被告原x1不能按上述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原告原xx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0万元,共计20万元(已归还款项按先息后本的顺序予以扣减);
三、原告原xx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原x1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