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胜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华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丹竹镇三河村飞遥屯七八九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MA5KCNFQON。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胜勇与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华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退还砖款1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案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其中,本院已通过(2020)桂0821执恢379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华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和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待上述厂房和设备处置完毕后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