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晓伟,男,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熊英,女,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申请人郭晓伟的申请,于2021年5月7日恢复执行了郭晓伟申请执行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熊英应当支付郭晓伟民间借贷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熊英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熊英有部分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支付申请人的案款,本院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到金沙县不动产登记调查,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相关责任人员高消费,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仅要求对被执行进行财产调查和失信惩戒,对本院查明的事实和采取的措施无异议,同意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时间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官 民 审判员 张骞芮 审判员 马琳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