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汤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居民,住永州市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清,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周湘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湘祁财产刑一案中,案外人汤爱民于2021年6月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汤爱民称:东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湘祁财产刑一案中,冻结了周湘祁在永州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的股权,因该股权中的50%(即公司4%的股权)系案外人汤爱民投资,只是挂名在被执行人周湘祁名下,属于案外人汤爱民所有,故请求裁定不予没收该4%的股份。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周湘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湘112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对周湘祁处以刑罚并处罚金,第十三项判决,对各被告人用于违法犯罪的财产,依法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第十四项判决,对本案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经查证属实确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或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无关的部分财产,依法予以返还。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湘11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湘1122执431号之五十六执行裁定书,冻结周湘祁在永州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的股权,冻结金额16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判决生效后,就涉案财物向执行部门移送执行,案外人认为涉案财物不属于被告人,因该请求涉及裁判的相关问题,故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依法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汤爱民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