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硝堡街268-10号。
负责人:韩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斌,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旭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榆树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周国兴,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立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丰明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高峰、榆树市旭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立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5.00元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