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原告:赵金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蚂蚁金融公司职工,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花(系赵金鑫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龙湖煤矿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宋金花、赵金鑫与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金花,被告龙煤矿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金花、赵金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赵志军(已故)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7月17日期间住院治疗211天的护理费,其中119天按照每天50.00元标准给付护理费,剩余92天按照每天100.00元标准给付护理费,上述费用合计15150.00元。事实和理由:赵志军系被告单位下属龙湖煤矿掘进工人,因患尘肺病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三级。原告宋金花系赵志军妻子,原告赵金鑫系赵志军长子。赵志军因尘肺病于2021年7月17日去世,生前住院治疗211天,被告未派人护理也未给付护理费,故二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原告方主张的护理费的标准及金额无异议。原告方需提交护理证明方可支付护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志军系被告单位职工,因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赵志军于2021年7月17日去世,生前住院治疗211天,被告未派人护理也未支付护理费,故对二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护理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主张赵志军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7月17日住院治疗期间211天
的护理费15150.00元,被告同意给付,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金花、赵金鑫人民币合计151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合计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