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凤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韩杰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凤梅与韩杰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甘0271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韩杰栋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凤梅借款44900元,案件受理费461.5元,另承担执行费650元,合计46011.5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凤梅以申请错误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甘0271执36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学智
审判员 张建忠
审判员 陶国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