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满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仙米乡达龙沟村村民,住该村*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鹏,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海安贞医院。住所地:门源县浩门镇外环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32221MJY1273010

法定代表人:从兆武,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丁满英与被告青海安贞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丁满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3日,原告丈夫赵元庆因下腹疼痛就诊于青海安贞医院,医院检查后考虑急性化脓性阑尾炎穿孔并进行手术治疗,手术麻醉至手术结束后赵元庆一直未能苏醒,遂医院120送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急诊中心。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住院36天,出院时赵元庆依旧处于昏迷状态。原告认为青海安贞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导致赵元庆一直昏迷不醒,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诉法规定起诉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患者赵元庆到被告青海安贞医院就诊并进行阑尾炎手术,赵元庆与青海安贞医院之间形成医疗法律关系,原告丁满英是患者赵元庆的妻子,该法律关系中未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其作为原告属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满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退还原告丁满英。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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