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诉讼代表人:安徽恒润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徐造红,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章,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曹冬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方州,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徐义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恒润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冬红、徐义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安徽恒润化纤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安徽恒润化纤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63元,减半收取8281.5元,由安徽恒润化纤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