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加周,女,****年**月**日出生,藏族,牧民,住青海省兴海县温泉乡尕科河村二社村民。 被告:勾知后,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牧民,住青海兴海县子科滩镇直买村。
审理经过
原告加周与被告勾知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7日立案。原告加周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加周以待被告住址确定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加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加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晓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拉加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