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冰冰,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1)黑0125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赵冰冰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冰冰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将其正在使用的多个银行账户冻结。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06元。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该被执行人已纳入限制消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赵冰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125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洪志 审判员 董 婷 审判员 杨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