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国范、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 张国范与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是对申请人张国范涉案被拆除养猪场的赔偿事项作出赔偿决定。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6月20日对申请人张国范涉案被拆除养猪场的赔偿事项作出了赔偿决定并送达了申请人。至此,张国范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豫01行赔终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禹海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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