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贾家湖社区洞庭大道1179号。
法定代表人:尹长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舒安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舒安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刘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舒安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