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垭口办事处庙上村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7248512XQ。
负责人:雷梦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与被告张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计25元,由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