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程家桥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李传洪。
被执行人: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3211号。
法定代表人:简育水。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民五(商)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7,930,114.72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5,330.11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原告诉称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闵行区XX路XX号XX-XX幢的房产予以查封。因该房屋目前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为集体用地,申请执行人认为直接处置难以实现其债权,要求待申请执行人进一步与被执行人人协商后再申请拍卖处置,该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对上述房屋使用中产生的收益,被执行人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予以支付,目前执行到的案款金额人民币390万元。经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本院(2021)沪01执86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金华市XX有限公司就案款分配达成的书面达成协议,上述案款中人民币162万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剩余案款人民币228万元发还金华市XX有限公司,上述案款已向申请发放完毕。
上海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我院另有(2021)沪01执867号执行案件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偿还债务,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874,739.96元。因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相关案款在(2021)沪01执867号执行案款中一并处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五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谈话笔录及相关法律文书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同意,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