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山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合山市八二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罗友才。
被执行人刘思聪,男,1990年12月8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刘思聪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8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思聪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2日移送本院执行庭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思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4000元罚金。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思聪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核实被执行人刘思聪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在本案应承担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刘思聪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思聪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