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水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肖舟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水兵诉被告肖舟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水兵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水兵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水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水兵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清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