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腾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时集镇工业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0782248726。
法定代表人:杜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亚南,江苏利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李虎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张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第三人:富平县广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城关街道办东华化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MA6Y2YNU4F。
法定代表人:谢增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腾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虎子、张雷,第三人富平县广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苏0302民初3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虎子、张雷银行存款50321元或保全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腾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雷名下开户行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畔苑支行账号为32×××07的账户存款5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23元,由原告江苏腾达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郎恩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