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联通冷水江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冷水江市,住冷水江市。

被告:王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化县,现租住冷水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龙伟与被告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龙伟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2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联通公司同事。2020年4月,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8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1600元,尚欠19200元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逃避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王霞未予书面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龙伟与被告王霞原系中国联通冷水江分公司员工。2020年4月19日,王霞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龙伟借款。龙伟将自己的积蓄20800元借给王霞,王霞向龙伟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注明:今因资金周转于2020年4月29日向出借人龙伟(身份证号码:432502199108××××)以现金的方式借到人民币:20800元(大写:贰万零捌佰元整),借款到2020年11月30日到期还本。借款由出借人龙伟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人,借款人已实际收到上述借款。如到期未还清,借款人愿承担出借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它费用。若因本借款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王霞未按时还款,龙伟多次催讨。2021年3月1日,王霞分几次共计偿还1600元,尚欠19200元一直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王霞向龙伟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龙伟要求王霞偿还借款本金192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利息的支付,因本案中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故龙伟要求王霞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的支付也没有约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于龙伟要求王霞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王霞偿还原告龙伟借款本金192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以本金208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日起以本金19200元为基数,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龙伟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13.5元,减半收取计156.75元,由原告龙伟负担6.75元,被告王霞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文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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