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加格达奇区东顺粮油店
经营者:王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申请人:柴艳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加格达奇区东顺粮油店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柴艳国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限额为1291.00元。申请人王晶自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王晶名下账号为:6217××××4839内存款1291.00元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格达奇区东顺粮油店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柴艳国名下银行存款,冻结限额为1,291.00元。
二、冻结王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17××××4839内存款,冻结限额为1291.00元
案件申请费33.00元,由申请人加格达奇区东顺粮油店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