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32号113室。
法定代表人:杨珠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朱欠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欠欠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申请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审判人员 审判员陆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鄢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