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河南燕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洛常路八号唐都盛世车城内219室。
法定代表人:韩展飞,经理。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本院收到河南燕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河南燕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被告魏登赔偿起诉人损失432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8日,起诉人招聘被告为司机。同日上午,被告从公司出发倒车时因个人操作失误致使货车受损,当天下午被告到位于宜阳县的瑞得拖拉机厂装拖拉机,由于被告操作失误没有拉手刹,致使货车溜车,拖拉机从货车上掉下来,被告当时称自己要回家取钱赔偿损失,但被告走了之后就再也没有回来,起诉人联系被告时被告态度恶劣且恶言相向。截止目前,起诉人已垫付拖拉机厂损失2500元、车损伤部位维修费1820元。起诉人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起诉人的诉状显示被告住所地为偃师市顾县,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河南燕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