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段勇,男,****年**月**日出生,住临桂县。
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良丰农场度假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岑建忠,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31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2018)桂03民终16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院房地产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段勇赔偿金共计1828309.68元。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桂0311执214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支付赔偿金共计85万元。2020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恢复强制执行号过程中[案号为(2020)桂0311执恢27号],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共计237280.12元。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又于2020年12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又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次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21年2月4日执行到位发放执行款157398.74元,2021年6月21日执行到位发放执行款264931.38元,本案中执行到位422330.12元。故截止2021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已经支付赔偿金共计1509610.24元,剩余赔偿金318699.44元、案件受理费8849元、执行费20683.1元尚未执行完毕。2021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另行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311执恢19号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