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吴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3)淮刑初字第00038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吴佳等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皖刑终字第00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吴佳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吴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狱内消费超过了规定标准。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凭证、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在狱内消费超高,说明其有一定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完毕,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另综合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