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守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被告孟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中建三局歌尔绿城国际青年社区项目二期建安工程项目部)。

被告山东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蒙阴县高都镇工业聚集区郑家庄村157号。

法定代表人张倩倩,总经理。

被告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信慧园小区Ⅱ-10号楼1单元106室。

被告蒋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博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吴守成与被告孟杰、蒋绪军、山东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孟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蒙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诉状中列明的被告山东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蒙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据此,蒙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孟杰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被告孟杰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振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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