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学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文大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甫诉被告文大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学甫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收后,原告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学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东 人民陪审员  吴亨华 人民陪审员  黄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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