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学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文大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甫诉被告文大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学甫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收后,原告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学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东 人民陪审员 吴亨华 人民陪审员 黄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