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春金,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王金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金春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王俊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春金与被执行人王金胜、金春英、王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俊国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元,其妻子孙丹对4000元承担保证责任,剩余款项于每年农历12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止,若被执行人王俊国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全部利息。二、若被执行人王俊国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华春金可按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春金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执307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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