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毛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