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泽伟。 被执行人刘刚。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丁泽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泽伟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105执恢6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淳 审 判 员 余志顺 审 判 员 王剑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