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泽伟。 被执行人刘刚。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丁泽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泽伟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105执恢6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淳 审 判 员  余志顺 审 判 员  王剑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曾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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