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支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解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2148505379。

负责人:熊薇,该公司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琴,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蒋云龙,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支行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支行称,2018年1月15日被申请人蒋云龙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支行申请办理牡丹卡信用卡,经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支行审核后向被申请人朱碧洪发放了卡号为52×××34的信用卡被申请人蒋云龙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按期足额偿还透支款项,多次逾期,截止2020年12月17日透支信用卡本金5000.00元、利息521.15元、违约金550.75元,共计6071.90元。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支行经多次催款无效,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请求被申请人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6071.90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蒋云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521.15元、违约金550.75元(截至2020年12月17日),共计6071.90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

申请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蒋云龙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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