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李宝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韩道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崔志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姜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创丰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鲁王村。

法定代表人:韩继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创丰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鲁王村。

法定代表人:韩继宪,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亮与被告韩道田、崔志英、姜秀英、山东省博兴县创丰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创丰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宝亮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倪瑞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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