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恰格德尔·胡苏胡力,男,****年**月**日出生,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申请人:达娃·乌力扎巴依尔,男,****年**月**日出生,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恰格德尔·胡苏胡力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达娃·乌力扎巴依尔名下存款7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恰格德尔·胡苏胡力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作担保(保单号:XXX)。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恰格德尔·胡苏胡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达娃·乌力扎巴依尔名下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恰格德尔·胡苏胡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