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东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山县。
被告:贺新桂,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山县。
被告:韩冰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山县。
被告:韩治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山县城关镇解放路*号*单元*室,现住武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东明诉被告贺新桂、韩冰青、韩治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东明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东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东明撤回对被告贺新桂、韩冰青、韩治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东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