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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善钧,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李家乡陈家磨村村民,住该村*号。

被执行人:李丙业,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苏家河湾小区7号楼*室。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善钧与被执行人李丙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5日作出的(2021)青0202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丙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善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丙业给付劳务费26000元,执行费290元由被执行人李丙业负担。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丙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丙业至今未给付。我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丙业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不动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李丙业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我院已于2021年5月8日冻结,无不动产、车辆等信息。于2021年4月7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工商登记、公积金缴存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仍无任何财产线索。后另案当事人马发龙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丙业在贾湾学校承包部分工程的线索。经我院核查,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乐都区贾湾学校建设项目施工工程的消防安装专业分包合同,其中,李丙业在消防安装上挂靠于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名下,在水电、劳务上挂靠于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我院已于2021年7月23日向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冻结被执行人李丙业在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应收工程款26290元。于2021年8月31日向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冻结被执行人李丙业在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26290元。现因工程未完工,被执行人李丙业与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均未进行结算,经本院征得申请人李善钧同意,待李丙业与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联齐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全部进行结算时法院一并扣除该案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0202执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余存同

审判员:马元尚

审判员:沈晓庆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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