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河北万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府东路国税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潮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航与河北万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以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0年1月09月、2020年05月20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北万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1290.12元,已划拨至我院账户并由申请人支取,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北万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深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泽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市A股市场均无登记记录,另于2020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送达。

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曹正光暂无执行能力且申请人李航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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